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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