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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