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