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