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