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黄河(包括黄河干流、沁河干流及其滩区、滞洪区和库区)的防汛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活动,包括防洪和防凌。
黄河干流上的三门峡与小浪底水库及黄河支流上的伊河陆浑水库、洛河故县水库、沁河河口村水库的防洪防凌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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