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2-02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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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黄河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黄河(包括黄河干流、沁河干流及其滩区、滞洪区和库区)的防汛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活动,包括防洪和防... 第三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黄河防汛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 第六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黄河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七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七条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和黄河河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民... 第八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八条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九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黄河防汛督察制度,对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下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工... 第十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十条 黄河防汛队伍组织管理坚持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防汛队伍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于每... 第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黄河防汛预案应当包括防汛任务、职责分工、指挥调度、队伍组织、防守措施、物资储备和运输、通信电力和后勤保障、滩区... 第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三条 有转移安置救护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转移安置救护工作,组织民政、黄河河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土资... 第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四条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组织制定滩区安全建设规划,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 第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五条 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禁止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第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六条 黄河防汛物资包括国家储备物资、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以及群众备料。 国家储备物资由黄河河务部门按照储备定额和防... 第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七条 黄河防汛通信实行黄河专用通信和公用通信相结合。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黄河专用通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通信部门... 第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八条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黄河防汛道路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黄河堤顶道路... 第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九条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对所管辖的滩区、滞洪区、库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 第二十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条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组织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前对防汛预案落实情况及各类防汛设施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影响...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对所辖防洪工程进行汛期前检查,及时除险加固,制定抢险预案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黄河水...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三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四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受洪水威胁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电力、通信、供水等管理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五条 本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和凌汛期。 伏秋汛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凌汛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及其黄河防汛办事机构提供长期、中期、短期天气预报和实时雨量信息。 水文...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一...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八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防汛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防汛...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砍伐林... 第三十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授权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道路、码头和其他工程设施采取...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一条 在黄河伏秋汛期,不得架设新的浮桥。预报花园口站流量出现三千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时,已架设的浮桥必须在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二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等活动,应当经黄河河务部门同意,并按照黄(沁)河采砂规划和黄河河务部门制定的采...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三条 黄河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的规定加强现场指挥,落实防汛抢险以及救灾的各项措...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四条 黄河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护,并按照报险办法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五条 黄河防汛抢险动用国家储备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拨。遇重大险情,可以边动用边报告。动用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抢险期间,公安部门应当做好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铁路...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七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安置救护预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八条 黄河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确需启用滞洪区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九条 因抗洪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事后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条 当抢险救灾急需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支援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提...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四十一条 黄河重要汛情、预警信息和重大防汛动态信息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新闻单位应当...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二条 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医疗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黄河河务、水利、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四条 防汛指挥机构在防汛抢险期间根据防汛抢险需要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补助或者...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黄河河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