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十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十条 黄河防汛队伍组织管理坚持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防汛队伍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群众防汛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驻豫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赋予的防汛任务,参加黄河防汛抢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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