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八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八条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黄河防汛工作。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和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强化防汛意识、滩区安全意识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意识。
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防汛预案;指导防汛抢险事宜;负责黄河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国家储备防汛物资、设备和专业机动抢险队伍的管理和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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