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九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九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黄河防汛督察制度,对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下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