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全省黄河防汛预案。
沿黄河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黄河防汛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汛期前制定当年本地的防汛预案。
黄河防汛预案一经下达,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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