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三条 有转移安置救护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转移安置救护工作,组织民政、黄河河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转移安置救护方案,落实转移安置救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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