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四条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组织制定滩区安全建设规划,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