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六条 黄河防汛物资包括国家储备物资、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以及群众备料。
国家储备物资由黄河河务部门按照储备定额和防汛需要常年储备。
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储备,所需数量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确定。
群众备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要求组织群众储备。
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群众备料应当落实储备地点、数量和运输措施。
国家储备物资由黄河河务部门按照储备定额和防汛需要常年储备。
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储备,所需数量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确定。
群众备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要求组织群众储备。
机关和社会组织储备物资、群众备料应当落实储备地点、数量和运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