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八条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黄河防汛道路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黄河堤顶道路硬化与维护,为防汛抢险物资运输提供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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