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九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九条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对所管辖的滩区、滞洪区、库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