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前对防汛预案落实情况及各类防汛设施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督促在建工程按期完成,确保及时投入防汛运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