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对所辖防洪工程进行汛期前检查,及时除险加固,制定抢险预案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黄河水文测报单位应当对所辖水文站点进行汛期前检查,保证测量断面在汛期能够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