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三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黄河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度汛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防守责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防汛指令。黄河河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度汛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防守责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防汛指令。黄河河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