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五条 本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和凌汛期。
伏秋汛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凌汛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伏秋汛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凌汛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