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一)黄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
(二)洪水、凌水严重漫滩或者河势发生重大变化,威胁堤防、滩区和库区群众安全;
(三)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
(四)启用滞洪区。
(一)黄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
(二)洪水、凌水严重漫滩或者河势发生重大变化,威胁堤防、滩区和库区群众安全;
(三)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
(四)启用滞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