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二十条 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组织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围垦河道,禁止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保障防洪、行洪安全。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行洪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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