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三条 黄河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的规定加强现场指挥,落实防汛抢险以及救灾的各项措施和责任。
洪水偎堤后,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巡查人员发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险情扩大。防汛指挥机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护。
洪水偎堤后,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巡查人员发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险情扩大。防汛指挥机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