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二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等活动,应当经黄河河务部门同意,并按照黄(沁)河采砂规划和黄河河务部门制定的采砂实施方案进行。黄河河务部门应将辖区内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预报花园口站流量大于三千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五十立方米每秒时,采砂场业主应当停止采砂作业,二十四小时内将采砂机具拆除并移至安全地带。小于上述流量,根据防汛需要必须拆除时,采砂场业主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
禁止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淘铁砂,禁止在黄河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禁止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淘铁砂,禁止在黄河禁采区、禁采期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