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四条 黄河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护,并按照报险办法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