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黄河防汛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培训、演练、防汛物料筹集、防汛抢险等防汛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黄河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