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七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安置救护预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