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八条 黄河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确需启用滞洪区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滞洪区运用的准备工作。
依法启用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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