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