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