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四条 防汛指挥机构在防汛抢险期间根据防汛抢险需要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补助或者奖励;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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