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二条 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医疗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