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黄河河务、水利、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