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