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十条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第二十条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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