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八条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第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规章应当予以纠正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或者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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