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十六条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十六条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