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十四条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十四条 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