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