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