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