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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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立法活动,完善程序、提高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第二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立足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
第四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五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以下事项制定地方...
第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需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于公布后十日...
第七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
第九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编制立法规划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立法建议,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
第十一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第十二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
第十三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
第十四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公布,征...
第十五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处理,但不列入本次代表...
第十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
第十七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
第十九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第二十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二十九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
第三十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
第三十二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收集整理...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
第四十一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
第四十二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
第四十五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
第四十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
第四十七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