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