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