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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