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一并送交常务委员会。
未在一个月前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未在一个月前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