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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