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