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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