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参照《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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